从美国《拜杜法案》到中国供应链体系形成的内在逻辑
“施展中国制造报告 20 讲阅读总结之一”
1980 年,美国参议员 Birch Bayh 和 Robert Dole 联合提交的提案被美国国会通过,就是大家常说的《拜杜法案》。1978 年,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 5%,《拜杜法案》出台后,这个数字短期内翻了 10 倍,一举使得美国成为世界科技的领导者。
(《拜杜法案》颁布之前,美国研发成果采用“谁出资、谁拥有”的政策(源自二战中的曼哈顿计划),导致美国的大量科研成果被闲置浪费。《拜杜法案》规定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按照“333”比例分配,1/3 收入归发明人,1/3 归科研单位,1/3 用于支付各种转化费用。)
美国《拜杜法案》颁布后,极大促进了美国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但与此同时,美国大企业的创新优势较之前相比大大被削弱。美国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创新技术落地模式:小企业创新、大企业购买创新技术、大企业再整合创新技术后推出新的产品。在这个运行模式下,小企业可以专心做创新技术,大企业既然可以从小企业那里买到创新技术,创新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但技术谁都可以买,这时大企业开始不再一味追求技术壁垒,而是构建创新的速度壁垒,通过更快速的创新速度来确保自己的竞争优势。
美国大企业发现,为了保证更快的创新速度,可以把整个生产流程外包出去,此时,这个需求正好与中国经济演化阶段相匹配,从而快速形成了对接。也是在这个过程中,美国的制造供应链能力“迁移”到了中国,最终形成目前“美国创新-中国生产-全球销售”的格局。
在制造能力从美国到中国的“迁移”过程之中,中国逐渐建立起了完整的供应链体系,这个供应链体系又同时做到了矛盾的两点:一是足够高的效率,通过高度专业化的分工从而实现很高的生产效率;二是足够强的弹性,可以根据上游订单的变化,不断重组被专业化分工的基础零件成为新的产品。效率是通过小企业的专业化来实现的,弹性是通过供应链体系的网络化来实现。这两个特点在达到一定规模后,使得中国的供应链体系有着极强的成本控制能力,从而实现了真正的竞争壁垒。
至此我们发现,中国的供应链体系能力是通过效率、弹性和规模构建起来的成本控制能力,而不是劳动力和土地成本的降低。这个能力是极难被模仿或者再次迁移的,它形成的外部约束条件和大的外部环境已经都不再具备了。
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听到的中国制造业向东南亚迁移只是一个表象,中国与东盟贸易大多是半成品和零部件,而不是制成品,本质上迁移的是“生产环节”而不是“产能”(大多是最终的组装环节),是以中国为主的供应链体系在全球内的扩张和溢出,未来全球将是一个整体的供应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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