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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消极言论被开除的总监 | 法庭上的 CTO(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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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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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散布消极言论被开除的总监 | 法庭上的CTO(25)

2019 年 7 月摄于台北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24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用人单位和员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应该是每一位老板和打工人共同的“常识”。今天的案件,是 2020 年 9 月份二审判定的,就缘起于散布消极言论被开除,其中最大额度的赔偿却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慢慢来说。


2019 年 5 月 8 日,A 公司发布了关于其总监吕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散布消极言论,影响团队工作氛围”而解除吕某劳动关系。一审吕某胜诉,A 公司提起上诉。上诉焦点是


  • 一审认定,吕某曾向 A 公司要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因公司原因未签订。吕某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不过在庭审中,吕某并未提供原始载体。而 A 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吕某任产品总监和承担招聘职责,一审判决却只字未提。

  • 一审认为《录用通知书》不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不为劳动合同法范畴内的书面劳动合同,适用法律错误。《录用通知书》应当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吕某回复邮件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认定为双方签订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


为什么上诉要聚焦在这两点?直接原因就是,这两点会带来是否需要赔偿的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部分):


  • A 公司赔偿吕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505880.69 元


二审法院如何判决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三)劳动合同期限;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六)劳动报酬;

  • (七)社会保险;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录用通知书》不具备以上全部条款,因此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未签到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于法有据。二审维持此部分判决。


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部分,用人单位开除员工,需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 A 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吕某“散布消极言论,影响团队工作氛围”,因此认定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当赔偿。


最终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A 公司赔偿吕某合计约 67 万元。


发布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阅读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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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努力学习中的小学生 2017.10.30 加入

做过新媒体、编辑、培训、业务总监^_^之前待过的三个地方都被列入了美国实体名单😱现在在TGO鲲鹏会 tgo.infoq.cn ,一个面向科技领导者的学习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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