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消极言论被开除的总监 | 法庭上的 CTO(25)
2019 年 7 月摄于台北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24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用人单位和员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应该是每一位老板和打工人共同的“常识”。今天的案件,是 2020 年 9 月份二审判定的,就缘起于散布消极言论被开除,其中最大额度的赔偿却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慢慢来说。
2019 年 5 月 8 日,A 公司发布了关于其总监吕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散布消极言论,影响团队工作氛围”而解除吕某劳动关系。一审吕某胜诉,A 公司提起上诉。上诉焦点是
一审认定,吕某曾向 A 公司要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因公司原因未签订。吕某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不过在庭审中,吕某并未提供原始载体。而 A 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吕某任产品总监和承担招聘职责,一审判决却只字未提。
一审认为《录用通知书》不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不为劳动合同法范畴内的书面劳动合同,适用法律错误。《录用通知书》应当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吕某回复邮件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认定为双方签订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
为什么上诉要聚焦在这两点?直接原因就是,这两点会带来是否需要赔偿的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部分):
A 公司赔偿吕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505880.69 元
二审法院如何判决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录用通知书》不具备以上全部条款,因此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未签到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于法有据。二审维持此部分判决。
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部分,用人单位开除员工,需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 A 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吕某“散布消极言论,影响团队工作氛围”,因此认定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当赔偿。
最终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A 公司赔偿吕某合计约 67 万元。
版权声明: 本文为 InfoQ 作者【赵新龙】的原创文章。
原文链接:【http://xie.infoq.cn/article/fdfc07e7b4e1e3684646bfc67】。文章转载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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