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判 6 年的 CTO | 法庭上的 CTO(21)
2020 年 12 月摄于珠海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21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从前天开始,我们终于开始写刑事案件中的 CTO 了。今天聊的是一家 P2P 公司的 CTO。
从 2013 年开始,以 CTO 龚某等作为股东,先后成立了以中民信集团为核心的企业,承诺 9-13% 的收益率,虚构其他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发广告、宣讲会、业务员自带客户等方式,非法集资 2.48 亿余元人民币。2018 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集资诈骗罪对相关企业和个人提起公诉。
按照 CTO 龚某和其他人的供述,他在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建设 P2P 网络平台,之后担任董事长助理并为关联企业员工上传下达;还办理个人银行卡为公司走账;并曾经分管销售工作;曾负责保管和对外展示某投资框架协议,该协议为虚构,是某非法集资项目的对外宣传重要材料之一。该项目占到本案总额的九成,额度超过两亿元。
一审判决共谋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后一审企业和个人提起上诉。
二审中对于 CTO 龚某的焦点在于
上诉人龚某是否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原判认定其犯罪数额是否正确
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
二审法院的判决意见是,一审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因此作为证据使用。在此基础上,
龚某从一审庭审、一审判决到二审期间,都否认相关罪行,不算自首。
龚某作为首席技术官,为非法集资犯罪搭建网络平台,之后作为董事长助理……负责汇总销售信息,划转涉案资金,积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龚某全程参与非法集资过程,应当对单位犯罪的全额,即 2.48 亿余元,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
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量刑并无不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沪刑终 37 号
版权声明: 本文为 InfoQ 作者【赵新龙】的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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