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三天被开除,公司赔偿十万五 | 法庭上的 CTO(9)
2019 年 1 月摄于北京地铁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9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在今天的案例中,一位被开除的算法工程师把公司起诉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工资差额共计 15 万。这一请求先是被仲裁驳回,后在法院审理后得到了判决支持。
据这位工程师所言,他在 2015 年 7 月签合同入职做算法工程师,月工资 35000 元、十四薪。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 30 日内离职。此工程师在 2016 年 9 月 27 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公司的说法是怎样的呢?
工程师“在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30 日连续旷工三天,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故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根据奖金管理办法,必须是在当年 12 月 31 日在职的员工才适用奖金管理办法,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及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故原告不符合奖金发放的条件,所以不同意支付。”
争议焦点来了,
正常离职 VS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12 月 31 日前离职是否该有奖金
为什么会有这些争议呢?
工程师提供的劳动合同上,月薪 3.5 万和 14 薪都是手写的;公司提供的合同上,没有 14 薪的字样,同时法院核实确认“该条内容后有明显刮除痕迹,该处纸张明显比同页其他纸张薄”,并且公司给不出合理解释。
所以法院认可 14 薪的说法。
按照工程师的说法,9 月 26 日收到邮件通知离职,9 月 27 日办理离职;按照公司的说法,9 月 28 日开始连续旷工 3 天。这里的焦点就是要证明,邮件是不是公司意志。
所有证据都证明,人力资源部只有一个邮箱,并且公司无法证明这个邮箱不是人力资源在用的,所以法院认可。也就是因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
接下来就是计算赔偿额度了。
“2015 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7086 元”“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终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7086×3×3=63774 元。
公司的奖金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在 12 月 31 日在职才奖金,“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所以奖励部分的工资差额也需要缴纳。
接下来就是计算赔偿额度了。
14 薪,程序员工作了 8 个完整月和 9 月 22 个工作日的 19 天,35000×2/12×8+35000×2/12/22×19=51704.55 元。
判决书中有更多的有趣细节,大家可以自行前往观看,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5739aea352045d39ab5a84d00a570d5(需要注册登录)
参考资料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 0113 民初 1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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