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业务场景探索(二)
疫情期间,不管是上班还是做生意,越来越多的场景需要通过远程方式开展,既然是远程,就一定少不了书面变电子,线下变线上,比如劳动合同、采购合同。
在中国大陆目前主要有两部法律来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则规定了数据电文在生成上、内容完整以及鉴别方法上的完整性,以及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判断标准和效力,主要集中在第四、五、六、十三、十四条。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综上:在技术手段可靠的基础上,电子签名的签立、传输、存储,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上一篇文章《智能合约业务场景探索(一)》中,我们分析了智能合约业务的几个要素,我们来看看电子合同:
第一,在电子合同中必然包含两方或者多方(简化一下,只说两方),一般由一方提供服务或产品,另一方提供资金。--这里有了交易,而且包含交易触发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第二,上述两个法律都规定了电子合同“随时调取查用”的要求--这里出现了相关方随时可见。
第三,用户认证、签名、传输、保存等一系列可靠技术手段用上之后,是可以产生受法律保护的电子合同的,这里的一系列手段,就是合约的管理机制。
综上可见,电子合同是一种非常适合使用智能合约开展的业务场景。下图是一个典型的电子合同签立流程,在智能合约的加持下,电子签约平台就是一种合约,第三方存证机构换成无人能篡改的区块链,从而形成了智能合约式的电子合同。
版权声明: 本文为 InfoQ 作者【石君】的原创文章。
原文链接:【http://xie.infoq.cn/article/d2a6fc726b9156f515f0a3b94】。文章转载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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