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8 万的 Adobe 采购纠纷 | 法庭上的 CTO(10)
2020 年 12 月 12 日摄于北京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10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公司上市是个风光事儿,不过在此之前要经历种种排雷,比如微软 Office 、Adobe 、软件开发套件等系列正版软件授权问题必须解决。今天的案例就跟这个有关。
2020 年 1 月 17 日,蛋壳公寓上市,一时风头无量。在两个月前的 2019 年 10 月 29 日,蛋壳的子公司青梧桐和 Adobe 代理商昆仑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1428 万元的合同,也就是今天的判例主角。
昆仑公司向法院起诉,申请判令青梧桐立即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青梧桐反诉昆仑公司,请求撤销合同。
一千多万的合同,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纠纷?
2019 年 10 月 25 日,蛋壳集团 CTO 虞冰向奥多比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基于贵司的审计意见和跟您多次反复的沟通,我们考虑接受 3500 套 acrobatpro 和 1100 套 cc 的方案……”庭审中经青梧桐公司申请,虞冰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陈述其为蛋壳集团 CTO(首席技术官),青梧桐公司系该集团子公司,其认可案涉合同的真实性,该合同的签订经过了公司法务、财务、管理层等公司成员的讨论,并非其个人的决定。
按照青梧桐的说法,昆仑公司利用强势地位让青梧桐认为提出的数量是准确的、并且在当天才提供价格,双方合同显失公平;尤其是昆仑公司和 Adobe 公司“利用蛋壳集团上市契机进行胁迫迫使其签订案涉合同”“不断施压催促签订合同”,所以这个合同违反合同有效性原则,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不用支付 1428 万元软件采购款。
昆仑公司是如何回应的呢?(以下原文引用判决书内容)
基于所谓上市会受到影响仅是一种推测,而且是建立在其使用盗版可能引起诉讼纠纷的前提之下,逻辑不合理
青梧桐公司使用的均是推测性词义的罗列,没有实际证据
青梧桐公司的反诉主体不适当,上市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本案并非审理奥多比公司与境外上市的案外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故反诉不能成立
法院判定“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判决书中还有一段文字说得挺好
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商事主体应当对成本与收益、经营风险、商事行为之后果具有基本的预见和判断能力,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应当知悉商事交易行为中的沟通、磋商、谈判不等同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民事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促进社会交易,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不应轻率认定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青梧桐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同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审理相关费用由昆仑公司负担 2315 元、青梧桐负担 112534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53767 元由青梧桐负担。
判决书全文: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6957c8b1d6f44028bdfac3f00090510(需注册登录)
参考资料: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 0101 民初 220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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