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区域之陆路口岸作业
陆路口岸作业方式按贸易类型分为进口作业和出口作业,以海关监管视角,梳理陆路口岸作业方式,陆路口岸监管作业主体流程如下图:
与口岸密切相关的各监管作业节点简述如下:
l 企业申报
(1). 原始舱单申报
对于载有进口货物、物品的公路运输车辆,应在运输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 1 小时前,运输公司登录电子口岸公路舱单系统进行原始舱单申报业务。
(2). 预配舱单申报
对于载有出口货物、物品的公路运输车辆,应在装载货物、物品 1 小时前,运输公司登录电子口岸公路舱单系统进行预配舱单申报业务。对于提前报关的货物,收到海关回执后,可进行报关单申报业务。
(3). 箱单清单申报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报关公司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登录电子口岸公路舱单系统提交装箱数据。
l 车辆确报申报
(1). 进境确报申报
公路进境车辆抵达陆路口岸监管点前,货主或报关公司登录电子口岸舱单系统进行车辆进境确报申报业务,将到达时间以及货物批次等信息告知海关。
(2). 车辆出境确报申报
公路出境车辆在驶离海关监管场所 2 小时前,运输企业应登录电子口岸舱单系统进行车辆出境确报申报业务,将驶离时间以及货物批次等信息告知海关。
l 车辆入区
运输车辆通过海关卡口通道进入口岸园区。车辆进入海关卡口入区通道时,卡口设备自动收集车辆车牌号、车挂号、重量、箱号等信息并提交至海关物流平台,海关内部系统进行数据核对,卡口设备接收海关放行指令,根据海关指令进行车辆放行。
l 运抵报告
当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登录电子口岸公路舱单系统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l 理货报告
已备案的公路理货部门或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公路进境车辆卸载进口货物、物品完成后的 6 小时以内登录电子口岸公路舱单系统提交理货报告。对于货到报关的货物,理货报告审批通过后,可以进行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
l 报关报申报
对于提前申报的货物,当原始舱单审核通过后,报关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业务。
报关单申报随附单证包含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进出口许可证、载货清单(舱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具体随附单证根据各属地海关政策确定。
l 货物查验
并非所有车辆都需要货物查验环节,货物查验是根据海关查验指令进行。需进行货物查验的车辆,根据查验通知驶入查验区等待进行查验,海关查验主要是海关人员核对实际进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口是否合法以及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海关查验流程如下:
1、 机检查验,通过机检查验如 H986,扫描货物有无夹带,体积、重量是否与申报一致;
2、 人工查验,查看外观、开箱抽检或全检,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输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3、 海关对已查验进口货物进行复检,有权对进口货物实施径行查验,并由监管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4、 海关对进口货物取样化验,收货人或代理人到场协助,并签字确认,样品涉及商业秘密提出申请,海关依法给予保护;
5、 对于海关查验过程中损坏被查验货物,按照《海关法》相关规定实施赔偿。
l 税费征收/退还
(1). 进口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审核通过后以及海关出具《海关(进出口)专用缴款书》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进口税费包含关税、代征消费税、增值税。
(2). 出口
出口退税一般分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需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进项发票、出口发票、银行结汇水单、产品征税证明、出口收税已核销证明。
l 口岸出区即放行
运输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或场站系统查询报关单状态为已放行时,运输车辆进入海关卡口出区通道,卡口设备自动收集车辆车牌号、车挂号、重量、箱号等信息并提交海关,海关内部系统进行数据核对。卡口设备自动接收海关放行指令,车辆通过卡口驶离,报关单状态为通道验放,说明货物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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