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的股权,又没了 | 法庭上的 CTO(2)
2020 年 10 月摄于厦门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2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我用戏说演绎的方式,大概讲讲 CEO 和 CTO 分别是怎么说的,然后附上法庭判决结果。
创始人 CEO:
你们叫我老萧就行。我是公司的创始人。我们 CTO 不是人。我把他给告了。
2015 年 8 月,我招聘老张,担任公司 CTO。
我们毕竟是高科技公司,CTO 还是很重要的,必须要留住。如何留住?期权肯定是少不了的。所以在老张入职后一个月,我们就签了 《股权期权激励协议》。只要满足约定条件,老张就可以认购和获赠公司 5% 的股权。创始人必须要杀人如麻、惜财如命、挥金如土,我在爱惜人才和散财上是开放的。
然而,好景不长。老张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却也一直惦记着股权。期间断断续续的,提出各种要求和恳求。我也是为了公司和长远利益,最终耐不住软磨硬泡,在 2017 年 9 月,提前把 4.5% 的股份给了老张,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没想到,老张之后的行为更加出格,消极怠工,业绩更差。最终,我决定还是要“杀人如麻”,2018 年 2 月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股权期权激励协议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我有权赎回或收回老张的股权。这个时候,协商解决肯定是没办法达成的了,因为关系已经破裂了嘛。所以我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对此,老张是怎么说的呢?
被告人 CTO:
老张表示,自己是大学的教授和计算信息专家,是老萧慕名请来做 CTO 的。帮着组建研发团队和申请发明专利,因为表现优秀,得以提前被授予股权。哪是什么恳求!解除劳动协议的缘由,也不是工作不达标,而是他们要除掉我。2017 年底,公司要引进战略投资,想把我的股权转到持股平台——这当然不行了。公司的股权和通过持股平台的间接权益,差别大了去了。因为这个,我被指控为不配合融资。然后,公司不顾劳动合同和劳动法,把我给开了。
辛苦工作三年。公司估值四亿。我的股权价值两千万了。我肯定不同意。再说了,就是要赎回,也得谈价格对不对?
以上案例,是改编自《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 0191 民初 704 号》的。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被告 CTO 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 4.5% 的股份,并承担诉讼费用。
注:为什么最开始是 5%,后来变成 4.5% 呢?因为公司增资了,所有人的股份都被稀释了。
法院判定:
几个核心要点的法院判定,来说一下(注意,前文是戏说,下文是源自法院判决书的,原文引用的部分,我用引号标注)
”……章东平共计支付肖刚股权认购款 955000 元”,也就是说,法院认定在这些股份中,被告 CTO 共以不同形式支付了 95.5 万元。这个金额有什么用?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赎回条件发生时,用来计算赎回金额的。
是不是达到赎回条件了呢?达到了,“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期权激励协议》约定,章东平成为公司股东后三年之内如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肖刚有权按照原行权价格的 110% 赎回”。不到三年。
赎回要付多少钱呢?本案不管。为什么不管?因为被告 CTO 没有提出这个要求。具体到判决书中的表述是,“……要求肖刚支付赎回股权的对价系章东平的权利,经本院询问章东平,其 认为赎回条件不具备故并不主张该权利,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对肖刚应支付的赎回股权的对价,章东平可另行主张。”
想要赎回款怎么办呢?另行起诉即可。
参考链接:
1.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 0191 民初 7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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