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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升鑫赢 B-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作者:andy
  • 2023-03-15
    浙江
  • 本文字数:4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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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升鑫赢 B-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管理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因素,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投资者权益保护需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您:您在选择投资本理财产品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规则、资金投资方向、投资风险等具体情况,并在审慎评估自身理财投资目标、投资损失风险承受能力、资产管理需求、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本理财产品的决定。在您投资本理财产品后,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浙商银行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产品风险揭示

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本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策风险

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发行、交易、投资、兑付等工作流程的正常进行,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无法如期偿付融资本金与利息,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由于市场利率、汇率变化,债券、股票等投资品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市场已出现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重要因素影响,将导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现估值波动,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净值,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当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或投资者集中、大额赎回情形下,本理财产品可能因持有现金头寸不足或所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导致无法按约定向投资者及时兑付理财资金,投资者可能面临理财资金无法及时到账及/或持有的本理财产品整体损益出现不利情形的风险。

投资者在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封闭期及/或其他不可赎回时段内不享有提前赎回权。

1.本理财产品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以上述资产为投资标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标的资产全部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理财产品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2.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约定,综合运用各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1)认购/申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设定本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申购、暂停认购/申购,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2)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若理财产品管理人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无法按时全额获得确认,投资者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影响,并将额外承担市场波动对本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理财产品管理人采用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面临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的风险,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若理财产品管理人采用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若理财产品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则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以期减少对存量投资者利益的不利影响。

具体应对措施使用情形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管理人运用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相关风险。

(五)经营管理风险

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各方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运作与管理形成负面影响,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六)交易对手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受偿付能力、流动性管理能力以及及时履约意愿等因素影响,导致交易对手不履约,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七)操作风险

如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及理财合作机构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八)募集期延长/缩短风险

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需延长/缩短募集期的情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延长/缩短,本理财产品可能延后/提前成立。

(九)产品不成立风险

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本理财产品最低成立规模,或出现政策、法规、市场或其他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十)提前终止风险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由于国家宏观政策变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提前结清、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义务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评估且审慎判断不适宜本理财产品继续存续运作的情形,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部分/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本理财产品部分/全部提前终止后再投资的风险。

(十一)兑付延期风险

因缺乏交易对手、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所投资产发生风险或不能及时变现、发生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疫情等)及其他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兑付的情形,可能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清算期内完成理财资金的清算与返还,投资者可能面临本理财产品兑付延期、兑付方案调整等风险,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投资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十二)信息传递风险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途径向投资者披露涉及本理财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者应及时查询了解。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理财产品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或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获知本理财产品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十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风险

浙商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发行人、管理人,独立履行产品管理职责;浙商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托管机构,独立履行本理财产品托管职责;浙商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承担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工作。

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人,同一股东或托管人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上述各方在业务执行及实施上具有隔离机制,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上述各方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市场公允定价进行公平交易,但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提请投资者充分知悉、关注本理财产品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风险,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代表投资者认可且同意上述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十四)其他风险

自然灾害、疫情、战争、金融危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降低或损失,以及本金和收益延迟支付。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和延迟支付,须投资者承担。

以上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尽述列明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投资者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本理财产品不受存款保险及其他保障机制的保障。

(三)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为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四)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本理财产品信息

(六)个人投资者应确保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且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如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机构投资者无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七)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各项销售文件并将资金委托浙商银行投资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八)浙商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不得无故向其他组织、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与投资者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浙商银行向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提供投资者信息,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政府部门、投资合作机构及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风险揭示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确认函

本人/本公司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本人/本公司确认本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本公司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经验。本人/本公司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投资本理财产品是经过本人/本公司独立判断之后所做出的符合本人/本公司意愿的决定。

 

★经浙商银行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个人投资者自行填写):【              】。如影响自身风险承受的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个人投资者须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确认(抄录):                                                    

 

个人投资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须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我司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确认(抄录):                                                  

 

机构投资者(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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