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借款变工资 | 法庭上的 CTO(7)
2020 年 12 月摄于公司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7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合伙开公司、暂时不从公司领工资的情节,是很常见的。尤其是在公司早期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合伙人 / 股东要绑定利益,共同为公司未来奋斗。
今天的案件中,三人合伙开公司,期间,CTO 每月向 CEO 借款一万元并打了借条,借条上有标注“生活费”和“五险一金”字样。最终,法院认定这些借款是工资。
案件概况如下:龙某打算成立亿家亿车公司,所以在 2014 年通过猎头找到王某。2014 年 9 月,王某通过电子邮箱与龙某联系,其中一项是“王志刚每月月薪为税后 1 万元”。两人最终与 2015 年 1 月合伙成立公司。
王某在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分八次向龙某借款共计 111420 元并出具借条,借款用途为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
2016 年 6 月,公司停业并申请结算。
2017 年 7 月, 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018 年 1 月 8 日,法院判决王志刚向龙友军归还借款本金。王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 年 12 月 12 日,二审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8 年 1 月 3 日, 王某申请仲裁, 请求裁决确认原亿家亿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亿家亿车公司向王志刚支付薪酬 130000 元、经济补偿金 15000 元。当天,仲裁委员会向王某做出开劳仲不字 [2018] 第 1 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予受理。
王志刚于 2018 年 1 月 4 日诉至一审法院。
2019 年,龙志军不服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驳回理由如下:
王志刚向龙友军借款的用途为生活费和缴纳“五险一金”,并在借条中予以了注明。
从借款时间的规律性来看,龙友军向王志刚提供的借款时间基本是一月一次;从借款用途来看,借条上均载明用于生活费、缴纳五险一金等;从借款数额来看,每月借款金额大致相当,且与前述备忘录约定的薪酬数额大致吻合。综合上述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原审认定该借款实为薪酬并无不妥。
参考资料: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 01 民终 10554 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申 27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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