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造假的 CEO 和工作不满 60 天的 CTO| 法庭上的 CTO(28)
2020 年 12 月摄于北京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28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今天的案件是关于猎头公司和用人公司的,CEO 和 CTO 都是经过猎头推荐入职的,不过用人公司拒绝付猎头费,因此被猎头公司告上法庭。一审,猎头公司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如下:
2018 年 7 月 17 日,猎头公司和用人公司签订协议,由猎头公司推荐人才,服务费是该岗位第一年总目标收入的 26%(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2018 年 8 月,猎头公司推荐候选人张时栋及李雨桐。2018 年 8 月及 9 月,用人公司录用两人,分别任职 CEO 和 CTO。之后,猎头公司催款,但并未收到付款,因此起诉。
用人公司的辩词是这样的:
被推荐人李雨桐简历造假,他是爱康国宾的公司主管而非总监,有“被告总裁与爱康国宾总裁屈洁电话录音及微信截屏,证明李雨桐在爱康国宾简历信息存在造假”,猎头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推荐人张时栋在 12 月 12 日签订合同、12 月 18 日离职,没有达到工作满 60 天的付费条件,因此不应该付猎头费。
所以这里有两个案件
1. 简历造假,该不该付猎头费?
作为专业的猎头公司,推荐了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人选,没有尽到充分调查核实义务。虽然用人公司对李雨桐进行面试,并且录用,但是这有别于普通面试招录,公司付了高额推荐费并且相信猎头公司是专业的和尽责的,所以原有的推荐费标准不再使用。法院酌情裁定用人公司支付服务费 5 万元。
2. 签订合同不到 60 天,该不该付猎头费?
这里的争论焦点是,要证明在 12 月 12 日签订合同之前,被推荐人 CTO 就已经在工作了。关键证据是 2018 年 11 月 19 日张时栋的邮件,其中写道“我从 10 月 15 日到公司入职上班,到现在有一个多月了,本月 15 日发薪日工资也没有发,劳动合同还没有签……不知工资本周是否能发?劳动合同能否落实?……。”这样计算下来,已经满足了约定的工作 60 天的要求,应当支付约 19 万元。
2019 年 10 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上。之后,用人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 年 3 月,上海二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上海仕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北京益医移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6 民初 28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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