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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产品介绍

作者:andy
  • 2023-03-15
    浙江
  • 本文字数:8124 字

    阅读完需:约 27 分钟

浙商银行升鑫赢 B-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及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主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与风险。如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市场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可能令投资者本金蒙受损失,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投资者未来可获得的实际收益。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显著区别,不受存款保险及其他保障机制的保障,具有一定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募集期延后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和提前兑付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以及其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浙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投资者应确保用于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不来源于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浙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浙商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者权益须知》《浙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因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浙商银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理财合同进行修订,并提前两个工作日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如对本理财产品、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敬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营业网点,也可拨打浙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95527。

 

一、理财产品要素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产品概要,现将本理财产品核心要素列举如下:



二、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以上述资产为投资标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资产配置比例

1.本理财产品 100%投资于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

3.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10%。

5.本理财产品投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浙商银行将在产品成立后一个月内使资产配置比例符合上述规定。

(三)投资限制

1. 投资品种限制

本产品不得投资于(1)股票;(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集中度限制

(1)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本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2%。

(3)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对于非因浙商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浙商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3.投资杠杆限制

本产品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除外。

4.久期限制

本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四)投资范围调整

浙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前 5 个工作日通过浙商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czbank.com)予以公告或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予以通知。如投资者不同意上述调整,可在调整生效日前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如投资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范围概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为准,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变更、修订或更新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某类资产受到限制或禁止的,该类资产将被视为从上述资产范围中自动剔除。

(五)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合作机构均为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登录浙商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czbank.com)查询知晓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合作机构。

三、产品运作

(一)理财产品认购

投资者可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浙商银行有权对认购资金进行冻结。

1.首次认购起点金额:1 万元,超过起点金额部分,以 1 元的整数倍增加。

2.认购份额计算:本产品按金额认购,认购成功后根据产品初始份额净值计算认购份额,份额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本产品初始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份。

认购份额=投资者成功认购金额÷1.0000

3.认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可认购不超过 1 亿元。

(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

1.申购、赎回操作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可在开放日提交申购、赎回申请。

(1)本产品按金额申购,按份额赎回。

(2)申购份额=申购金额÷产品份额净值,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 2 位小数。

(3)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产品份额净值,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 2 位小数。

2.申购、赎回确认

(1)浙商银行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

(2)投资者在任一工作日 15:30 前(含)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于下一工作日确认。

(3)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后,浙商银行有权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如投资者申购本产品未成功,申购资金将于确认日当日解除冻结。

(4)单个投资者在单个确认日确认的赎回份额上限为 3000 万份

(5)投资者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交易确认成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到账。

3.拒绝或暂停申购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浙商银行有权拒绝投资者提交的理财产品申购申请并确认投资者申购失败,或暂停投资者申购并关闭系统申购交易功能,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在拒绝、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后,浙商银行应及时恢复理财产品申购业务的办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浙商银行无法接受客户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浙商银行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3)当浙商银行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赎回上限

浙商银行可根据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需要,合理设置本产品单个工作日确认的净赎回份额占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比例上限。对于超过赎回上限的投资者赎回申请份额,浙商银行可确认投资者赎回失败,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理财产品赎回上限设定为 10%,浙商银行可根据产品运作与流动性管理需要合理调整赎回上限比例,并提前公告。

5.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是指本产品单个工作日应确认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当出现巨额赎回时,浙商银行可根据资产组合状况实施全额赎回、延期办理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等措施,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当浙商银行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存在产品流动性状况难以支持,或导致产品净值产生较大波动,或存在不利于投资者公平性等情形,在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浙商银行有权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投资者延期赎回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申请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优先确认,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6.拒绝赎回、暂停赎回、延缓支付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浙商银行有权拒绝投资者提交的理财产品赎回申请并确认投资者赎回失败,或暂停投资者赎回并关闭系统赎回交易功能,或延缓支付已受理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赎回款项,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产品连续两个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浙商银行延缓支付投资者理财产品赎回款项,实际到账日应不晚于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到账日后 5 个工作日,否则应提前披露。

在拒绝、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浙商银行应及时恢复理财产品赎回业务的办理。

(三)撤销规则

1.认购撤销

投资者可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前撤销已成功提交的产品认购申请。

2.申购、赎回撤销

投资者可在任一工作日 15:30 前(含)撤销已成功提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15:30 后不可撤销。

3.申购撤销失败

如本理财产品触发赎回上限,投资者撤销申购可能失败。

(四)收益分配

1.本理财产品采用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份,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自合同生效日起,本产品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结转,产品运作实现的每日净收益(或净损失)将于下一工作日结转为产品份额增减,分配至理财产品持有人。

2.日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当日产品净收益÷当日产品份额总额×10000,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 2 位小数。

3.七日年化收益率

七日年化收益率(%)=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

(五)产品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如出现以下情形,浙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1)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行。

(2)因本产品投资的资产提前终止或发生其他影响本产品正常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

(3)本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资产种类已全部调整为现金资产且无其他投资安排。

(4)在合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浙商银行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

浙商银行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发布本产品提前终止公告(提前终止日即为本产品实际到期日),并于提前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兑付理财资金划至投资者账户。

四、产品费用及税收

(一)费用种类

本理财产品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1.管理费:本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每日计提,可按季收取,或与后续季度合并收取。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算,由产品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管理费率÷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2.托管费: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每日计提,可按季收取,或与后续季度合并收取。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计算,由托管行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托管费率÷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资产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3.销售服务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4.认购费、申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5.赎回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6.强制赎回费

(1)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浙商银行将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2)当本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 50%的,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浙商银行将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3)强制赎回费全额计入本理财产品财产。

浙商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并至少于调整生效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浙商银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http://www.czbank.com),以征求投资者意见。如投资者不同意上述调整,应在调整生效日前赎回本产品;如投资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二)税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投资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浙商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浙商银行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五、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浙商银行计算每个工作日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和截至该工作日的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于下一工作日公布。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对象为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理财产品对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理财产品对投资标的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按管理人公布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或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的方法进行估值。其中,货币基金以每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浙商银行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浙商银行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浙商银行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浙商银行将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浙商银行将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浙商银行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4.如浙商银行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浙商银行有权根据监管规定或市场通行做法,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选择更为公允的估值方法,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四)估值错误处理

浙商银行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估值错误。当产品净值出现错误时,浙商银行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浙商银行和托管人原因,浙商银行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浙商银行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浙商银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因第三方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浙商银行应向第三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浙商银行有权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当资产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2.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资产产品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产品无法估值时;

4.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浙商银行网上银行、网站(www.czbank.com)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投资者应及时查看,以免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约定如下:

1.本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浙商银行将公布本理财产品成立公告;如浙商银行决定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延期,于原定成立日前发布理财产品募集期延期的信息公告;浙商银行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将在理财产品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产品不成立的信息公告。

2.本产品成立后,如遇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等进行调整,浙商银行将提前 5 个工作日公告。

3.在产品成立后,浙商银行计算每个工作日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和截至该工作日的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于下一工作日公布。

4.本产品将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如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浙商银行可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5.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浙商银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理财合同进行修订。浙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公告。

6.如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浙商银行将在事件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布重大事项公告。

7.本产品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浙商银行将公布本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8.如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情形,浙商银行将按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保密约定

浙商银行对投资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浙商银行不得无故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投资者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浙商银行向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提供投资者信息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政府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八、相关事项说明

本产品不可质押、转让。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敬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浙商银行营业网点,也可拨打浙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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