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的 CTO | 法庭上的 CTO(4)
2018 年 10 月摄于内蒙古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4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技术无罪论是经常被谈及的话题。当年快播王欣入狱后,对技术无罪的讨论达到一个小高潮。今天的案例与之有类似之处,那就是帮助传销组织开发和维护系统的技术是不是有罪?技术负责人 CTO 是不是有罪?
2020 年 4 月 27 日,我国官方发布法院判决书的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份判决书,因为事件典型(虚拟货币传销)、金额巨大(11 亿 7800 余万)、人数众多(47 万注册会员、去重后 17 万人),所以在小圈子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案件概况如下。
2018 年 1 月,王逸凡纠集多人创建 U 宝(又名 U 宝资产、U 宝币,简称 USS)平台,并“进行公司化运作发行虚拟货币 U 宝即刻债即 U 宝”,在私募阶段“五折即每 U 宝 6.4 元向会员售卖”,次月在杭州召开发布会,“以每 U 宝 12.8 元在网上向会员售卖”。
U 宝平台新会员注册时需要填写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的同时,还需要填写自己的推荐会员、接点会员。“平台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 使推荐人与新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 可无限发展下线, 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传销组织体系。”
“U 宝平台共发展形成了十二大体系,十二大体系下面还形成了许多各自的小体系,注册会员达 17 万余人,注册账号 47 万多个。”“为大量吸收会员加入, 获取巨额利润,U 宝平台设定了 U 宝只涨不跌”等等规则。
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 年 1 月至 7 月 20 日,共有 2814 人转转账近 12 亿元。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首要分子王逸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余 11 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0 万至 10 万不等。
好了,下面到 CTO 出场了。在这样的案件中,CTO 要付什么责任?
根据《优联万家控股集团 PPT》和多人供词,刘凯为公司的技术总监 CTO,从项目开发到平台维护,都有参与。具体而言,刘凯的供述有如下内容:
U 宝平台是从 2018 年 2 月份开始运营的,运营后,由优联万家市场部进行宣传和推广,运营规则由市场部决定,技术部负责执行,他们技术部首先注册第一个账号作为公司账号,想加入的人就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注册申请成为会员,每个账号下面最多可以接两个会员账号,一层一层往下接,依此类推;
他从 2018 年 3 月份开始在优联万家公司工作,一直从事技术部总监一职。他的工资是 5 万元每月,总共领取了四个月的工资;
他是 2018 年 1 月份开始在优联万家上班,3 月份的时候才跟公司签订合同,他在公司技术部里面担任技术总监。主要负责他们优联万家公司网络平台的研发。他们研发了易货宝平台、U 宝商城平台,还有 U 宝平台,U 宝平台的源代码是他们公司购买回来的,他们技术部按市场部的要求作出修改和维护;
法院认定如下:
“刘凯为 U 宝平台技术总监, 负责管理 U 宝平台、U 宝商城等项目,U 宝平台的创建者,每月工资 5 万元,非法获利 20 万元。”
“刘凯作为优联万家公司的技术总监,并没有参与 U 宝即刻债运营模式的讨论和决策……不宜……认定为对整个传销系统起策划作用。”
“U 宝平台的研发和上线运行,对本案传销活动的开展具有促进作用,被告人刘凯在本案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
最终的判决是,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在《快播侵权案与技术无罪论》中,有这样的表述,我觉得颇有道理。
技术无罪并非一个孤立的法律原则,它既能够从《刑法》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中找到根据……
所谓中立帮助行为,是指客观上对他人的犯罪起到促进作用,但外表上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业务行为等不追求非法目的的行为。
比如,丈夫是一名惯偷,妻子知道丈夫饭后可能出去实施盗窃犯罪却依然为他做好了饭菜;房东怀疑承租人从事不法活动,但仍然出租了房屋,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手机通讯业务服务商明知他人可能以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诈骗犯罪,而依旧提供短信服务等。
按照共同犯罪的传统理论,只要客观上对犯罪有帮助作用,主观上也认识到了他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并予以放任,就应当认定为帮助犯,故上述设例中的妻子、房东、通讯服务商分别成立盗窃罪、组织卖淫罪、诈骗罪。
🔽相关文章,推荐阅读🔽
版权声明: 本文为 InfoQ 作者【赵新龙】的原创文章。
原文链接:【http://xie.infoq.cn/article/340959c131261a5e8dc6a8c2f】。文章转载请联系作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