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虚拟货币洗钱:中国破获比特币跨境洗钱案
摘要:打击虚拟货币洗钱
3 月 1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 6 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人民银行对洗钱犯罪不放纵、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
比特币洗钱成新现象
其中一起利用比特币跨境洗钱案,代表了当前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新趋势。
这起洗钱案的上游犯罪是一起集资诈骗案。2015 年 8 月至 2018 年 10 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
2018 年 11 月 3 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 1200 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2018 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 300 万元转账至前妻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 年 8 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
2018 年 10 月底至 11 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 300 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
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 90 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案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示虚拟货币领域洗钱犯罪风险,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
据介绍,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可疑交易报告 258 万份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 221 人,提起公诉 707 人,较 2019 年分别上升 106.5%和 368.2%。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负责人介绍,金融系统的反洗钱职责体现在预防和协助打击两个方面。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依法协助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资金交易等。
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收集、反洗钱监测分析、反洗钱调查等职责,并配合侦查、监察机关针对相关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金融系统可为侦破洗钱和相关犯罪案件提供精准的金融情报和资金流转证据。
2020 年,人民银行下设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258 万份。各级人民银行发现并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 16926 份,开展反洗钱调查 7804 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 5987 次;配合侦查、监察机关对 3321 起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 710 起;推动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宣判案件数量是前一年的 3 倍多,配合严惩洗钱犯罪成效显著。
2020 年,人民银行对 614 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对 537 家义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 5.26 亿元,处罚违规个人 1000 人,处罚金额 2468 万元。
加大打击洗钱罪力度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
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为贯彻新规定,最高检正在会同最高法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洗钱案件,以及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工作程序中,要强化打击“自洗钱”犯罪意识,认真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罪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
来源:21 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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