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司源代码被开除的 CTO | 法庭上的 CTO(20)
2020 年 12 月摄于兰州 by zhaojing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20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一位 CTO 被开除了。
2017 年 1 月 9 日,易灯快线公司作出决定,因为 CTO 王某“窃取公司平台账户源代码、管理员权限等,上传至个人云账户,据为已有,同时删除部分技术人员账户信息和电子资料”,影响公司平台运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相关法律,破坏对合法无形资产的使用并妨碍公司运营,决定开除。公司在次日作出了除名声明书。
之后,王某起诉公司并胜诉,法院判决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约 13 万元;随后,公司不服判决进行上诉,要求驳回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包含两个:
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 月 10 日的工资
公司将王小民除名是否违法,也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第一项,庭审引用的主要素材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因为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发过工资,所以需要补发。
关于第二项,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王某确实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并对公司造成损失;同时公司未能证明其除名决定通知了工会——这是违反法律的,所以公司除名行为违法。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其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证据、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的证据、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
二审期间更新状况主要包括:
公司提供一份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11 日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其已经报警
公司辩称,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所有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在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形下,就谈不上事先通知工会。而公司正好没有建立工会,所以理由不成立
二审法院认定如下: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王小民存在相关违法事实的记载,亦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已就易灯快线公司的报警立案侦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因此公司的行为确属违法。
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易灯快线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参考资料: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 01 民终 93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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