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发票抵扣工资的 CTO,该不该? | 法庭上的 CTO(5)
2020 年 12 月 8 日摄于公司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5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用发票报销的方式来抵扣工资,以此避税,就是今天的案例。
CTO 陆某的入职合同约定,工资为 2 万元,另有 2 万元的“职务消费额度”,“在该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报销。”陆某首先认为这 2 万元消费额度“是为达到避税目的而对劳动者工资总额进行的拆分……系陆振国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而实际情况是,每个月陆某的报销款只有 1.2 万元。最终,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每个月 8 千、合计 11.2 万的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判定支持请求,公司需要支付工资差额 11.2 万元。以下是详情:
陆振国于 2016 年 1 月 5 日进入家饰得公司处工作,担任 CTO。劳动合同条文是
“……第六条、劳动报酬: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试用期与转正后均为:基本工资为 4,500 元 / 月,岗位工资为 15,500 元 / 月,另依据公司规定,享有职务消费额度 20,000 元 / 月,在该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一审公司败诉后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分别是:
双方已经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上面明确记载 20,000 元 / 月为职务消费额度,性质是额度而非确定的给付金额。实际履行过程中,家饰得公司向陆振国支付的报销款为 12,000 元 / 月,此为 20,000 元额度中的金额。
关于报销额度是否变更,一审没有审查过,实际上是变更了,以 12,000 元 / 月的标准履行。根据 2006 年上海高院 17 号文之规定,工资报酬可以以默示方式进行变更。故即便是认定 20,000 元 / 月的消费额度,实际上也已经变更了。
而陆某提供的证据有:
CTO 招聘岗位网页截图,证明陆振国所任岗位的薪资现状应为 40,000 元
银行流水、报销纪录等等
法院是怎么判定的呢?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部分约定职务消费额度,
家饰得公司亦表示只要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即可
陆振国每月的这部分报销不作任何用途及类型的限制
家饰得公司每月于固定时间支付陆振国固定金额
从上述情况分析可以得知,陆振国每月报销金额固定,且不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该类报销款明显不属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支出费用而予以报销的钱款
并且若遇陆振国真正因公发生业务费用则需另行报销
综合上述情况,原审法院据此认定 20,000 元系陆振国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并无不妥
参考资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 民终 131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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