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判刑两年半的 CTO |法庭上的 CTO(22)
2020 年 12 月摄于公司楼下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22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鲁迅笔下的孔乙己曾经红着脸这么说过。对于软件来说,偷一个拷一份就简便得多了,今天的案例就是这样的。值得学习的是,如何鉴定和判断是不是抄袭——侵犯著作权。
2019 年 2 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某公司技术总监姚某等人犯侵犯著作权罪。涉及到的公司比较多,我分别用 ABC 来指代;非本文关注的人物,也都直接略去。
深圳 A 公司开发了网络直播 APP 软件“兔聊”,并在 2016 年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姚某是深圳 A 公司技术总监,2017 年离职后联合创立珠海 B 公司和中山 C 公司。姚某在珠海 B 公司组建技术团队,并基于姚某从深圳 A 公司私自带出来的源代码,开发了咪聊软件,并在 2017 年 8 月上线牟利。盈利方式主要是网络直播平台的充值打赏。年底,咪聊软件相关业务转移到中山 C 公司。
2018 年 3 月底,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接到深圳 A 公司报案,之后开展侦查。根据中山 C 公司后台充值数据,2018 年 1-5 月份充值金额约 115 万元人民币。
好的,我们的问题来了:
这是不是单位犯罪?也就是应该追究单位的责任,而不是相应成员的责任?
如何判断软件是抄袭?不是我们个人认定的抄袭,而是司法承认、有法律效力的判定?
是否单位犯罪?
按照 1997 年修订版的刑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以不那么严谨的说,整体而言,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话,个人的刑罚会相对降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时,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
如何判定抄袭?
这里可以直接摘选一部分司法鉴定意见
经鉴定,在“应用宝”网站中提取“咪聊软件”,“兔聊”软件代码与“咪聊”软件代码有 64 个代码文件存在甚高同一性,有 9 个文件代码存在高度同一性,“咪聊”软件对“兔聊”软件存在复制行为。
经鉴定,在“应用宝”网站中提取“咪聊”软件所有者、发布者信息都为约见科技。
经鉴定,送检光盘中“兔聊”IOS 软件(2.8.2 版本)源代码与姚东笔记本电脑中的“咪聊”IOS 软件(1.1 版本)源代码比对的 34 个文件中
相似程度达到完全同一性的代码文件数有 15 个
达到甚高同一性的代码文件数有 13 个
达到高度同一性的代码文件数有 2 个
一般同一性的代码文件数有 3 个
实质同一性的代码文件数有 1 个
在 A 方每个功能模块中 B 方都存在相应相似性达到实质同一性或以上的代码文件
基本上,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确认“抄袭”属实,也就是侵犯著作权。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
被告人姚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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