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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老东家“专利权”的技术总监 | 法庭上的 CTO(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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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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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1 年 01 月 03 日
侵犯老东家“专利权”的技术总监 | 法庭上的CTO(26)

2020 年 12 月摄于公司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26 篇,属于 “28 天写作营”(第六季)


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越来越多,比如《从“中国 GPL 诉讼第一案”聊聊开源软件许可证》以及《与技术总监另起炉灶的 CTO | 法庭上的 CTO(8)》。有不止一家要公开上市的公司,因为专利权官司纠缠不休而影响各位创业者的“钱程”。今天的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技术总监从老东家离职后从事相类似的工作,结果被判处侵犯专利权的案例。


法庭如何判断当下的发明创造是否与原单位的工作有关系呢?二审判决书说得很清楚,“综合考虑发明人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与原单位工作相关的技术研发情况等事实予以认定”。


北京威浦实信科技有限公司(后文称威浦公司)在 2017 年向法院起诉北京驰通科技有限公司(后文称驰通公司)和周某,请求判令驰通公司涉案专利归自己公司所有。周某是威浦公司的前技术总监和驰通公司的法人。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和合乎情理的推断的。


我们先来看看北京市一中院在一审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大致如下:


  • 周某在 2005 年 6 月入职威浦公司。

  • 劳动合同显示,周某的工作岗位所属部门为研发部,职务为技术总监。

  • 威浦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16 日申请了 200920179073.6 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用于清扫物料输送管线的系统”。授权公告日是 2010 年 7 月 21 日,专利权人是威浦公司。

  • 在 2015 年 6 月 1 日(一审判决书有笔误写成了 2016 年),经周某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佐证。

  • 驰通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法定代表人周某,独资股东周某。

  • 驰通公司在 2015 年 12 月 10 日申请了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是 2016 年 4 月 20 日,发明人是周某,专利权人是驰通公司。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102××××.5,名称为“一种通球扫线阀门管汇系统”。


威浦公司认为,这个涉案专利是周某的职务发明,“具体为周某在离职之日起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威浦公司的工作和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所有权归公司。这也是起诉的缘由。


根据判决书,一审法院重点考虑了三个问题


  • (一)周某是否在威浦公司从事相关研发工作。根据相关图纸的签名等,周某确实从事了。

  • (二)周某离开威浦公司的时间,也就是用于判断是不是在一年之内的发明。

  • (三)涉案发明是否与周某在威浦公司从事的工作任务有关。根据专利的具体内容和应用领域,确实是相关的。


综合考虑后,判决涉案专利归威浦公司所有,一审原告胜诉。


之后,驰通公司和周某上诉,请求改判。并且,周某上诉主张,《离职承诺书》中的内容并非其本人书写,只是在指定部位签名,不具有承诺书应有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周某对签字等行为的效力及应承担的风险,应该具备足够的认知水平和预估能力,在没有证据表明胁迫签字等情况下,《离职承诺书》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其主张是无效的。


结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二审案件受理费 750 元,由周某、北京驰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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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努力学习中的小学生 2017.10.30 加入

做过新媒体、编辑、培训、业务总监^_^之前待过的三个地方都被列入了美国实体名单😱现在在TGO鲲鹏会 tgo.infoq.cn ,一个面向科技领导者的学习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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